要闻速递:网经社李旻:快递投递方式的细化平衡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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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一则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新国标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另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那么此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带来哪些利好呢?(详见网经社专题:《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将出 快递行业的春天要来了?https://www.100ec.cn/zt/kdfw)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

1、意见稿并未规定“箱递”、“站递”以及“上门投递”等多种投放方式之间是否具有优先级,用户在下单时都可以进行选择。

对于“上门投递”的收费情形,意见稿第3部分服务环节5.4.2.3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2、意见稿的这一规定页是对地方成功经验的吸收。南京市人大常委2016年制定的《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因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上门投递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对于大件、贵重物品快递而言尤其如此。但此类物品仅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多数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物品经与消费者联系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的对特殊情形下“上门投递”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且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商采取了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面向快递物流公开的做法,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费者下单时就生成隐私面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加强了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累积自身的行业数据并反哺行业发展。意见稿的新标准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4、意见稿第2部分组织要求第6点将快递服务产品按不同维度予以细分,其中按城乡区域划分为城市件和农村件。由于城市件和农村件对快递物流服务的需求不同,快递服务主体的服务布局和成本也不同。以往快递服务基本只按照省份划分定价,定价较为粗糙,意见稿对定价的规定有利于快递服务主体对快递产品合理定价,推动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

5、此次新标准对行业及产品的细分相比于以往都更加详细、完善且具有操作性,更符合当下快递行业现状。例如服务产品按照四个服务维度予以区分,并允许快递服务主体参照前述维度设置产品、提供服务、调整定价。新标准从产品分类、服务质量、包装要求、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数据安全要求等五个方面都予以细化,有利于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

6、电商行业虽然并非快递行业的直接主体,但是电商行业与快递行业发展息息相关,且国内电商行业多有自行布局快递物流、或者参股快递服务主体的情况。本次标准在服务环节部分增加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的物流方式,此类情形下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履行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的各项告知义务,换言之电子商务平台的TOC页面、服务告知等各项内容都可能需要随之调整。

关键词: 快递公司 个人信息 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