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四方黎森林:退运进境“零税负”可能对公司业绩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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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消息,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实现退运进境“零税负”。 递四方高级副总裁黎森林认为,此次出台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充分考虑了跨境电商企业的诉求和利益,推动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更加完善。

黎森林认为,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自1月30日正式发布,在此日期之后跨境出海的货物部分在海上运输途中,部分处于海外仓备货的待出售状态,因此目前还没有对公司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该项政策出台后,预计会有一部分滞销、退货重新回到企业手中,作为物流服务商可以帮助跨境客户将货物安排退回国内,为其提供退货服务,可能对公司的业绩利好。

在实际操作中,发生滞销或退货的情况大概占到跨境电商交易的2-3成,在过去,发往海外仓的货基本是拿不回来,新政策的出台实际上方便了跨境卖家将滞销的货物退回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看到,商品退运费用是笔不小的经营成本,除了运输费用外,部分商品需要集单运输,还可能产生额外的仓储费用。卖家需要综合考量客单价、货量、税率等多方面因素,当退运节省的税费高于退运成本时,企业才有动力将商品退运进境,黎森林表示。

黎森林介绍,海外退货、滞销商品再退回国内,卖家需要承担出口和进口两段运费,高毛利、知名品牌产品在国内或仍有市场;而对低毛利、白牌产品而言,即便退运免税入境,成本仍然较高,且不一定有消费者买单。该政策理论上利好跨境卖家,但在实际商业操作中,对于高客单价、科技化、智能化的商品,因滞销、拒收、退货滞留在海外仓会涉及较高的仓储和管理成本,商品退运需求日趋增长。

海外退货、滞销商品再退回国内,卖家需要承担出口和进口两段运费(包括运输费用外和集单运输可能产生额外的仓储费用)。从以往历史数据来看,退回国内的商品以3C品类比较居多,占比预计在销售额的1%以下。政策实施前,按一般贸易0110进口申报,申报资料及手续繁杂,进口时效慢;政策实施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资料简洁,进口时效快,黎森林表示。

关键词: 税收政策 运输费用 海上运输